2.1 术语


2.1.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统筹协调水量与水质、生态与安全、分布与集中、绿色与灰色、景观与功能、岸上与岸下、地上与地下等关系,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1.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 volume capture ratio of annual rain-fall
    通过自然与人工强化的渗透、滞蓄、净化等方式控制城市建设下垫面的降雨径流,得到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
2.1.3 海绵效应 sponge effect
    海绵城市建设实现的自然水文特征维系和修复效果。
2.1.4 排水分区 catchment
    以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界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范围。
2.1.5 溢流排水口 overflow outlet
    超过设施的体积控制能力,使降雨径流通过渗、滞、蓄等耦合效应达到饱和后溢流排放的附属构筑物。
2.1.6 绿色设施 green infrastructure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设施。
2.1.7 灰色设施 gray infrastructure
    传统的较高能耗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2.1.8 硬化地面率 impervious surface ratio
    除屋面外,不具有透水性能的地面面积与地面总面积的比值。
2.1.9 城市水体 urban water body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水体。

条文说明
2.1.1 海绵城市是解决城市涉水问题的系统治理的理念,核心内容是现代城市雨洪管理,旨在通过对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理,对城市降雨径流进行有效管控,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实现体积控制、流量控制、污染物控制等多重目标,从而缓解城市内涝、控制径流污染、改善水环境和水生态,为实现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重要支撑。
2.1.2 自然下垫面通过渗透、滞蓄、净化等功能对降雨径流起到控制作用,即自然下垫面作为重要的海绵体,具有海绵效应,像海绵一样具有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释水的功能。通过模拟自然建造的人工下垫面和设施也可实现该功能,是重要的人工海绵体。
    地球系统中的水文循环主要包含降水、蒸散发、径流等过程,在城市区域空间尺度,水文循环过程主要反映在降水与径流。传统城市开发建设模式,由于下垫面的过度硬化,导致降雨径流特征发生变化,破坏了水的循环路径,对城市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等造成巨大影响,也放大了灾害风险。城市开发建设对水文循环过程的影响主要在于径流,海绵城市建设的目的就是要在城市建设区域空间内保护和恢复自然的水文特征,其实质是恢复自然降雨径流状态,其核心在于控制径流。
    在自然状态下,大到暴雨时(小概率降雨事件)易形成地面径流;而在中小降雨时(大概率降雨事件)较少形成大量的地面径流,主要是通过自然下垫面入渗、滞蓄等作用对降雨径流进行控制。因此,首先应控制大概率的中小降雨事件。中小降雨事件发生的概率高,累计降雨量占年降雨总量的比例大,带来大概率的降雨径流峰值流量冲击负荷和全年主要的污染负荷。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是控制的年均降雨量与年均降雨总量的比值,反映了自然与人工海绵体在未达到饱和状态下控制降雨径流的程度,能体现对大量中小降雨事件的控制水平,对维系生态本底的水文特征,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多年降雨资料,可导出降雨径流总量控制率与降雨量的对应关系,依此可确定设计降雨量,作为降雨径流控制设施规模设计的关键参数。
    根据多年(不少于30年)24h降水资料,扣除小于等于2mm的降雨量数据和全部降雪数据,以24h降雨量作为1次降雨事件,绘制各地的场降雨事件与降雨量关系曲线(参照图1),横坐标为多年(不少于30年)降雨事件(按24h降雨量由小到大排序)的累计数,纵坐标为相应降雨事件的降雨量。

图1 降雨事件与降雨量关系曲线示意
    根据该曲线可求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H,其中:
α=(C 1+C 2)/(C 1+C 2+C 3
    根据图1曲线,可导出系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与设计降雨量H的关系曲线(参照图2)。

图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α与设计降雨量H的关系曲线示意
    根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所对应的设计降雨量,以及项目控制区面积,计算得到需控制的径流体积,以此作为径流控制设施的设计规模。
2.1.3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海绵体所具有的降雨径流体积、水质、峰值、频率(历时)的控制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修复自然下垫面本底的水文特征,从而实现积水与内涝防治、污染控制等目标。
2.1.4 基于地形地貌或排水管渠布局,通过地面或管渠汇流路径确定的排水管渠、调蓄设施、城市水体等的集水或汇水范围即为排水分区,在排水分区基础上可进一步划分子排水分区(sub-catchment)。
    主要以地形地貌或分水岭确定的地面径流雨水的集水或汇水区域也称汇水分区或流域(watershed,basin)。
2.1.5 传统做法依赖管道进行排水,跨越了海绵体,失去了应有的海绵效应,因此,应通过海绵体将降雨径流进行渗、滞、蓄、净过程,使海绵体达到饱和后自然溢流排放。
    本标准所指溢流排水口是指将超过海绵体控制能力的雨水排放至下游管网或水体的构筑物,与排放口加以区分,按照《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的规定,排放口指将雨水或处理后的污水排放至水体的构筑物 。
2.1.6 本标准定义的绿色设施特指绿色雨水基础设施(green stormwater infrastructure),包括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塘等。
2.1.7 灰色设施包括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渠、泵站等生产或运行耗能较高的排水工程设施。
2.1.9 本标准定义的城市水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城市排水系统的各类受纳水体,但不包括建筑小区内的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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